天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市监处字〔2020〕123号
当事人:天等县君香美食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5142560010***
住所(住址): 天等县天等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黄花香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5213119851227****
联系电话:1361788****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天等县驮堪乡启新村****
2020年12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天等县君香美食店进行监督检查,天等县君香美食店负责人黄花香现场全程陪同检查,在天等县君香美食店经营场所内,悬挂《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其中该店从业人员黄花香的健康证明已过期,黄花香现场未能提供有效的健康证明。黄花香对我局的监督检查过程无异议,并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确认。
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2020年12月9日经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0年12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天等县君香美食店进行监督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天等县君香美食店进行监督检查;2、责令改正通知书、询问调查笔录各一份。 3、天等县君香美食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黄花香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020年12月1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天市监告字〔2020〕119号),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处罚具体内容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申辩申请。
我局认为,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天等县政务服务中心天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办理罚没款缴纳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崇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天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天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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