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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政发〔2025〕11号:天等县人民政府关于天等县龙茗镇三北村那造村民小组二队与一队山林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

2025-07-31 09:30     来源:县电子政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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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天等县龙茗镇三北村那造村民小组二队

人:李凤花队长

被申请人:天等县龙茗镇三北村那造村民小组一队

人:王少文队长

人:天等县龙茗镇三北村那造村民小组一队

王英明 林地承包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关于“山渌仁”一带土地山林权属发生纠纷,由申请人提出确权处理申请,本机关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十六条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

申请人称:权属纠纷区域的四至范围及亩数:东以六亮队(吞承旗)为界,南以人行道本队地坐为界,西以那造片上人行道为界,北以绿灯草以一队开沟为界,又以那停绿水为界,面积约80亩,权属纠纷时间为2007年。请求县人民政府出来为两队土地确权,让龙茗镇三北村那造一队把已占用龙茗镇三北村那造二队15年约60亩土地(林地)归还龙茗镇三北村那造二队。

事实与理由:双方以1982年11月24日山权地界协定卡片为证,龙茗镇三北村那造一队单方私改边界线和亩数,并私加备注。把本来是龙茗镇三北村那造二队约60亩林地划为龙茗镇三北村那造一队所有。1.龙茗镇三北村那造一队山权地界协定卡片中所备注的“仁中道”本来就不存在,是私自加上去,这条界不能完全对接,而且这条界线所指的位置与那造二队地界协定卡片中北边所描述的到“绿灯草以一队开沟为界,又以那停绿水为界”的位置不符合,同时也与那停和六亮两队图中所显示出来的内容不符,而那造一队地界协定卡中从标有“小路”字样起到那停地块上顶与益山村查屯山背交界的这条线才是与他本队卡片中东南西北四至所描述的四界完全对接,而且这条线也与那造二队地界协定卡片中东南西北四至所描述的四界完全吻合,所以这条线才是那造一队卡片中东边所提到的“仁中道”,从而推出那造一队图中所备注的这条“仁中道”不成立也不存在。2.那造二队山权地界协定卡片在三北村委保存的那张北边备注有“造一”字样与事实不符,在本村保存的卡片边并有备注“造一”字样,多出来的备注没有本队负责人盖章签字或打手印下去应不能生效,而实际上北边是那停队的林地,而不是那造一队的林地,有那停队与本队签字为证。综合以上内容:现所纠纷林地实属为那造二队所有。

被申请人称:龙茗镇三北村那造二队与那造一队山林权属纠纷一案,现那造一队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那造二队要求县人民政府对那造二队和那造一队的山林权属进行确权,要求“那造一队把已占用那造二队15年约60亩土地(林地)归还给那造二队”,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1982年11月24日,双方的山权地界已经确定,制作了《山权地界协定卡片》,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山权地界协定卡片》合法有效,该卡片统一保存在三北村委会档案室。在那造二队于2023年7月17日提出《确权处理申请书》之前的40多年里,双方都按照1982年11月24日的《山权地界协定卡片》确定的山权地界管理经营属于己方的林地。那造二队在《确权处理申请书》中,指责那造一队单方私改边界线和亩数,并私加备注,把本来是那造二队约60亩林地划为那造一队所有。但是,那造二队并没能拿出任何证据来证明那造一队单方私改边界线和亩数,并私加备注。因此,那造一队认为,那造二队提出的所谓“事实”,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证明。那造二队对那造一队的指责纯属无理取闹。请求县人民政府驳回那造二队的申请。

二、那造二队的诉请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那造二队的申请不受法律保护。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十三条:“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的程序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案的诉讼时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那造二队的诉请超过了最长二十年的诉讼时效,请求县人民政府驳回那造二队的申请。

三、现争议的林地属于那造一队所有。

1.那造一队现持有的山界林权使用证是经县人民政府(1982年为县革命委员会)依法核发的,是合法有效的。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下列书证,可以作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确权处理的证据材料:……(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核发的土地、山林权属证书……”的规定,那造一队现持有的山界林权使用证能够证明该使用证核定的林地385亩(含现争议地约60亩)的使用权属于那造一队。

2.那造一队与王英明签订的《承包山林合同书》是合法有效的。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下列书证,可以作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处理的参考证据材料:……(二)权属纠纷当事人管理使用(包括投资)争议的土地、山林、水利的事实资料和有关凭证”的规定,《承包山林合同书》能够证明那造一队对385亩(含现争议地约60亩)山林长期以来都进行了管理、经营和收益,也证明385亩山林自1982年11月24日至今都属于那造一队使用的事实。

四、双方应当服从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那造二队在县人民政府处理林地纠纷期间,擅自改变现状,侵占那造一队的林地,造成那造一队极大的经济损失,那造一队保留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那造二队要赔偿那造一队的经济损失。

五、那造一队要求县林业局允许那造一队在近期派代表到县林业局向办案人员汇报《山权地界协定卡片》的具体情况。

综上所述,那造一队认为,那造二队的申请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县人民政府驳回那造二队的申请。

经调查查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关于“山渌仁”一带土地山林权属纠纷发生于2022年初(申请人称纠纷发生于2007年没有佐证资料),2022年初王英明(承包人)砍伐林木时遭到那造二队群众阻挠,那造二队群众认为王英明承包那造一队的林地跨界到二队的林地,那造一队群众到现场与那造二队群众理论随即产生纠纷,后经龙茗镇政府与村委多次组织纠纷双方群众调解均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过大没有调解成功。那造二队村民小组于2023年7月17日向天等县人民政府提出确权处理申请书,天等县自然资源局依据职能权限受理并开展确权前期工作,并于2023年11月21日将此案件材料移交到天等县林业局。县林业局于2023年12月13日和2024年3月21日组织县村工作队、当事双方及渌亮屯、那停屯等村民代表进行现场勘验,争议地位于那造屯西北面约2200米处,地名叫“山渌仁”一带山地(双方均认可),权属纠纷区域的四至范围及亩数:东以“六亮队与那停队交界点水沟”为界,南以人行“道地坐”为界,西以“那造一队树林”为界,北以“茶屯与那停交界点”为界,面积72.4亩,均在王英明(承包人)承包地范围内。纠纷地上种有巨尾桉(承包人王英明种植),平均树高2.5米左右,平均地径1.8厘米左右,林地上有伐根,还有那造二队于2022年纠纷发生后在桉树林里套种的牧草面积约5亩,位于纠纷地中间伐区道路的西南面桉树下。争议地范围和面积已经纠纷双方及与争议地有交界的那停村民小组和六亮村民小组的群众代表签字确认。该争议地属农村集体所有且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情形,双方均提供并认可以1982年的《天等县集体山界林权使用证》作为山林权属证据。

申请人提供的1982年的《天等县集体山界林权使用证》经技术员核实现争议地没有在使用证范围内。申请人称那造一队单方私改边界线和亩数并私加备注,把本来是那造二队约60亩林地划为那造一队所有,但没有提供相关的佐证材料来证明那造一队单方私改边界线和亩数并私加备注的“事实”。工作组根据那造二队队长提供的证人分别向两位证人要了证人证言笔录但均没有明确指明权属归属问题。

被申请人提供的1982年的《天等县集体山界林权使用证》经技术员核实现争议地在使用证范围内。那造一队与王英明签订的《承包山林合同书》能够证明那造一队对385亩(含72.4亩纠纷山林地)山林长期以来都进行了管理、经营和收益,也证明385亩(含72.4亩纠纷山林地)山林自1982年11月24日至今都属于那造一队使用的事实。

2007年1月之前该纠纷地经营状况调查为:林地上自然(飞播)生长有零星松树、杂木和蕨草等灌木林地,一队、二队都分别主张归本队所有,主要的经营事实是本队群众到该林地打柴。2007年1月至今为王英明跟一队承包种植速生桉。

根据山林权属确权处理程序,工作组本着“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利于管理、有利于团结”的原则,分别于2024年5月8日、2024年6月14日和2025年7月11日召集双方代表在天等县龙茗镇三北村民委召开调解会,听取纠纷双方意见陈述,征求纠纷双方调解意愿,但双方各持己见,无法达成协议。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以1982年《天等县集体山界林权使用证》和证人证言为依据主张争议地权属归其所有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被申请人提供的1982年的《天等县集体山界林权使用证》和《承包山林合同书》为依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证据要件来源合法,应予采信并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下列书证,可以作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处理的参考证据材料:……(二)权属纠纷当事人管理使用(包括投资)争议的土地、山林、水利的事实资料和有关凭证”的规定1980年5月23日《国务院批转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处理土地山林水利纠纷的情况报告》(国发〔1980〕135号)“关于证据问题,根据中央和自治区的各项政策、规定、法律、法令,一般应以土改、合作化、四固定时的定论为依据。对于解放后党政机关的处理决定和双方商定的协议,应当维护”的规定及法律赋予本机关的职权,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1.争议地权属归天等县龙茗镇三北村那造村民小组一队所有。

2.争议地上的附着物桉树归属问题,本处理意见生效后,由承包人与相关权利方依法妥善协商处理。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崇左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天等县人民政府

          2025年731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