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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天等县都康乡显鲁村念向村民小组
法人代表:张金福 村民小组组长
被申请人:天等县都康乡显鲁村山甘村民小组
法人代表:黄培全 村民小组组长
第三人:广西天等县都康饮用天然泉水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李琴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起湾”(念向村民小组称)、“啟湾”(山甘村民小组称,部分群众又称“桥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该地块为“头桥”,以下统称“起湾”)耕作区土地权属产生纠纷,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确权申请。本机关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申请人主张:自1982年农村分田到户后,念向村民小组5名村民在“起湾”水源地围坝养鱼,持续经营至2025年5月,历时超40年。期间,山甘村民小组及村民未对该土地使用权提出异议或干涉,形成长期稳定的实际使用状态。2025年2月,饮水工程项目租用“起湾”田地泉眼处取水,开工当日山甘群众阻挠施工引发纠纷。根据1995年3月1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土〔籍〕字第26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主张案涉土地由念向村民小组持续使用已超法定年限,且山甘村民小组或相关部门未提出异议,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争议地应归念向村民小组集体所有。
被申请人主张:“起湾”水塘位于山甘所有的“布华”山脚下,属山甘“桥头耕作区”范围,周边无念向村民小组的土地,且山甘长期管理利用该水塘灌溉周边及下游约400亩土地,是实际使用人。水塘由“布华”山脚水源自然形成,周边围坝是山甘村民耕种土地时,为防止土地被水漫过而修建。实行土地承包时,因水塘土地不宜耕作且水源属于全体村民共同使用,山甘未将其发包给村民,但一直作为灌溉水源。2015年至2016年,政府为有效利用该水塘(水源)灌溉下游的山甘耕地,投资兴建了约3公里长的灌溉水渠。念向村民小组在《土地纠纷申请书》上说“持续经营超40年”不符合客观事实,认可此前确有念向村民偶尔在该水塘养鱼,但由于养鱼对灌溉用水没有任何影响,山甘村民并不在意,也没有必要干涉。况且,该水塘面积不大,水比较浅,养鱼收益微薄,已十多年没有人在水塘养鱼。因此山甘认为,该水塘(鱼塘)主要功能是灌溉,他人偶尔在那里放鱼苗、钓鱼等都是附带利用水面而已。若按《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土〔籍〕字第26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来处理水塘土地权属纠纷,水塘土地应当归山甘村民小组所有。
经调查查明:该纠纷于2025年2月17日因饮水项目开发租用土地并在泉眼处取水引发。2025年5月13日,念向村民小组提交土地确权申请,本机关成立调解处理工作专班开展调查调处。
一、现场勘验情况
2025年5月7日,县调处工作组组织乡政府、村委、当事人代表开展现场勘验工作。勘验完成后,县调处工作组对相关材料进行整理编制,并于2025年5月28日组织相关人员完成签字盖章手续。勘验的情况与结果如下:
(一)纠纷地位置与面积:地处念向水库东面直线距离约1200米、念向村民小组往山甘村民小组屯级路约1100米右侧的一片水田洼地,地名“起湾”。经天等县天维勘察测绘有限公司外业测量,纠纷地面积15.5857亩。四至为:东面靠“桥头河”(山甘村民小组称)、“河塘壮”(念向村民小组称);西、南面靠念向村民小组耕作区和栏河坝;北面靠“布华山”(山甘村民小组称)、“山咘华”(念向村民小组称)。
(二)纠纷地地上附着物(植被)现状:争议地近年无人耕种,杂草丛生。北面靠近“布华山”“山咘华”处,有一块面积3.78亩的废弃鱼塘,鱼塘上方有一长年冒水的泉眼,念向村民小组称“泉起湾”、山甘村民小组称“啟湾漠”。
二、调查询问笔录情况
(一)念向村民小组调查笔录:共7份。主要内容为:争议地“起湾”(含泉眼 )水源下方区域,早年为沼泽地,因泥潭过深无法耕种。约1980年,念向村民小组村民自行围垦该区域做鱼塘,直至2025年2月纠纷发生前,山甘村民小组群众从未就此提出劝阻。鱼塘地块虽以陆继丰等几户农户名义登记办证,权属仍归念向村民小组。2024年底广西天等县都康饮用天然泉水有限公司租用鱼塘用地,开工前已告知念向村民清理鱼塘、停止放养鱼苗。另有未确权地块3.6295亩是1982年左右开荒,念向、山甘两村民小组群众均有种植水稻,双方均无争议,目前已无人种植,弃荒多年。
(二)山甘村民小组调查笔录:共7份,主要内容为:“起湾”争议地(含泉眼)水源下方,早年为沼泽地,因泥潭深无法耕种。土地承包到户政策实施时,念向村民小组群众陆继丰等人自行围垦该区域鱼塘养鱼,山甘村民小组未阻挠其经营管理,仅要求能满足山甘村民小组灌溉用水,围坝由山甘村民小组修建以保护自有水田不被漫灌,水塘水源长期用于山甘村民小组农田灌溉,上述事实客观存在。另有未确权地块3.6295亩是80年代开荒,因地势低洼且多沙石土,分田到户时没有列入土地承包范围,此后念向、山甘两村民小组群众均有开荒耕作,地块相互穿插,村民小组之间及其他群众均无异议。该地块目前无人种植,已弃荒多年。
(三)外围知情人笔录2份,“起湾”争议地的泉眼,其权属归念向村民小组,为念向村民小组群众过去的饮用水及生活用水来源。因山甘村民小组距此泉眼较远,日常未见山甘村民小组群众取用该泉眼水源,且双方此前从未因该泉眼产生过权属纠纷。
三、佐证材料情况
(一)念向村民小组提供的书证材料:提交1982年念向村民小组土地承包分田到户的《承包土地明细表》(1985年3月8日整理),共39页,其中记载的旧地名“ 沤萍”,即现争议地“起湾”;提交13户的2018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二)山甘村民小组提供的书证材料:提交9户的2018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三)县农业农村局提供了纠纷区域范围内,念向村民小组及山甘村民小组土地承包证办理情况明细表及图件。
四、召开调解会情况
2025年6月24日,县调处工作组组织双方在显鲁村委召开质证调解会,山甘村民小组群众代表陈述内容与答辩书一致,未提供新的证据,且提前离场致调解失败。县调处工作组询问群众代表是否择日再开调解会,其表示没必要,要求交由县人民政府直接裁决。鉴于都康乡人民政府已于2025年2月21日和3月19日两次组织双方群众代表调解无果,本机关尊重当事人意见,不再组织调解。
按以上调查收集到的佐证资料及询问笔录等,已形成完整证据链,结合县农业农村局提供的资料,该土地争议范围内未确权土地面积5.3687亩(其中未确权地块面积为3.6295亩,另有1.7392亩为边角荒地及水沟),已确权土地面积为11.9562亩(其中念向村民小组涉及17户,面积为5.7225亩;山甘村民小组涉及19户,面积为4.4945亩)。鱼塘3.78亩位于争议地范围已确权的念向村民小组5.7225亩土地面积内,涉及念向村民小组5户承包地。另广西天等县都康饮用天然泉水有限公司与念向村民小组洽谈,拟租赁争议地作为开发项目用地,并与鱼塘承包人签订补偿协议和履行,但因土地权属争议,与念向村民小组的租地协议并未签字盖章。
本机关认为:念向村民小组提交的1982年念向村民小组土地承包分田到户《承包土地明细表》、双方当事人提交的2018年由天等县人民政府登记核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以及县农业农村局提供的材料,结合询问笔录,前述证据链完整、事实清楚,证据要件合法合规,具备充分采信依据与证明效力。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一、争议地范围内,念向村民小组17户确权的5.7225亩土地(含3.78亩鱼塘),归念向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山甘村民小组19户确权的4.4945亩土地,归山甘村民小组集体所有。
二、未确权的5.3687亩土地,其所有权归念向村民小组及山甘村民小组共有。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崇左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天等县人民政府
2025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