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处置指导意见〉的通知》(桂林发〔2020〕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我局起草了《天等县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处置实施方案》。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已征求了相关行政机关单位的意见并进行了初步修改,现将《天等县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处置实施方案》的起草说明以及依据有关政策文件发布在天等政府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示期限15日,从2020年6月17日起至2020年7月1日止。公示期限内,如有对本实施方案提出意见或建议,可通过电子邮箱或书面方式反馈。
邮箱地址:tdxlyj@126.com
通讯地址:天等县城南办公区7栋三楼
联系电话:0771-3527226
天等县林业局
2020年6月17日
《天等县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处置实施方案》起草说明
一、制定《天等县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处置实施方案》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处置指导意见〉的通知》(桂林发〔2020〕8号)文件精神,特制定《天等县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处置实施方案》。
二、制定《天等县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处置实施方案》的目的
为妥善解决我县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的处置补偿,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生物安全、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
三、制定《天等县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处置实施方案》的依据
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稳妥做好禁食野生动物后续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20〕42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技术指南的函》(林函护字〔2020〕5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处置指导意见〉的通知》(桂林发〔2020〕8号)文件精神。
四、《天等县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处置实施方案》的主要任务和要求
(一)明确《天等县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处置实施方案》的指导思想、处置原则和补偿处置依据、范围及经费来源。
(二)成立天等县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处置工作专班,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
(三)明确处置工作的任务、步骤和要求。
天等县林业局
2020年6月17日
天等县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处置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妥善做好天等县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处置工作,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稳妥做好禁食野生动物后续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20〕42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技术指南的函》(林函护字〔2020〕5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处置指导意见〉的通知》(桂林发〔2020〕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落实《决定》要求,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依法妥善解决以食用为目的的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处置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生物安全、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处置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统一政策的原则。处置以食用为目的的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必须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为依据,确保处置工作依法依规,平稳有序开展。退出补偿范围、补偿标准等相关政策以自治区统一制定的指导意见为准。
(二)坚持生态安全、科学处置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和物种习性科学处置禁食野生动物,对适宜放生的野生动物,尽可能选择科学放生;对具有非食用利用价值的野生动物,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坚持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通过科研、展示、药用等进行综合利用;对存在疫病风险等因素不适宜放生又不能综合利用的野生动物,及时实施无害化处理,防止发生次生问题,造成生态环境污染。
(三)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以乡(镇)人民政府为单位开展补偿处置工作,依法对养殖场(户)合法养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按养殖成本予以适当补偿。
三、补偿处置依据、范围及经费来源
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技术指南的函》(林函护字〔2020〕5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处置指导意见〉的通知》(桂林发〔2020〕8号)精神,对合法养殖场(户)投入的种苗、饲料、人工、管理等养殖成本及设施予以适当补偿。合法化养殖场(户)包括:依法持有《陆生野生动物人工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养殖场(户);2020年2月24日前与持证合法养殖场(户)签订合作协议(合同)的养殖户;持证合法养殖的专业合作社社员;享受产业奖补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养殖户;其他合法养殖场(户)。贫困县实际支出的补偿金按照自治区、市、县5:3:2比例分担,2020年3月6日为自治区补偿时间节点,根据6月23日全区会议精神,各市县可根据实际,做到应补尽补。我县补偿时间节点以2020 年5月27日全县核查数据为依据,处置工作经费470000元(未含蛇类处置经费),补偿金总额约9789370元,其中:自治区补偿金5580000元,市级补偿金约3300000元,不足部分从森林植被恢复费返还资金安排。
四、工作任务
(一)核实确认。由县林业局、农业农村局、扶贫办、财政局等部门以及乡(镇)政府、村(居)委会以5月27日核查数据为基础,逐一入户调查核实拍照,一户一册逐一登记确认、公示,认真审核确认养殖户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的种类、数量(重量)、用途以及持有人工繁育许可证件等情况,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林业局同步撤回并注销所核发的许可证件、营业执照或文书。(牵头单位:县林业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局、扶贫办、财政局、公安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落实补偿。以乡(镇)人民政府为单位开展补偿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处置指导意见〉的通知》(桂林发〔2020〕8号)精神,按自治区公布的补偿范围、标准及方式落实补偿(详见附件)。我县补偿动物数量以2020 年5月27日全县核查数据为基础,以移交时实际数量、重量为依据。养殖群众自愿退养并申请补偿,公示无异议的,签订承诺书、留存备查等签字确认,由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发放补偿资金。(牵头单位:县财政局、林业局、农业农村局、扶贫办,责任单位:各乡
<镇>人民政府)
(三)妥善处置。为减轻存栏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继续喂养投入压力,可采取先处置后补偿的方式,或处置和补偿同时进行的方式开展,针对不同的物种因地制宜按照适合方式处置,处置过程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林业局等有关部门监督、拍照存档。优先考虑综合利用,积极拓展存栏陆生野生动物在科研、展示、药用等方面的综合利用途径,积极推动蛇产业向民族医药等大健康产业转型升级。但滑鼠蛇、眼镜蛇合法养殖户不愿继续养殖的,可申请按补偿标准予以补偿,经科学论证通过后选择一定数量的放生,具有参观展览用途的野生动物,可以提供给动物园等观赏单位;其他具备科研、种质资源保护等用途的野生动物,可以移交给具备条件的收容救护机构,今后根据需要进行合理调配。不能放生和转作其他用途的物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及时实施无害化处置。处置方式具体要求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文附件执行。(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局、林业局、财政局、公安局、天等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工作步骤
(一)申请退养及处置补偿(2020年7月5日前)。退养野生动物是处置补偿工作第一步,由养殖户按照申请表自愿申请退养和处置补偿,申请表交由乡(镇)统一汇总后上报县处置工作专班确认,审核公示确认后转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处置补偿工作。
(二)审核确认(2020年7月10日前完成)。县林业局、财政局、扶贫办以及乡(镇)政府、村(居)委会以5月27日全县核查数据为基础,逐一到现场核实点数拍照,一户一册逐一登记确认、公示(公示期7天),经双方确认后统一收储封存处置,确认处置申请表一式三份,养殖户、乡(镇)政府、天等县级工作组各执一份,作为天等县补偿资金划拨凭证。
(三)实施补偿(2020年7月30日前)。审核确认后,根据处置补偿申请表补偿金额,经县人民政府或工作专班签字确认补偿单,提交财政局以转账的方式补偿。
(四)分类处置(2020年7月30日前)。
1.综合利用:由县林业局牵头对具有药用、观赏价值的在养野生动物,依法依规加快行政许可和信息服务等工作,加速消化存量。
2.转产转型:根据养殖户意愿,相关部门做好转型指导。
3.科学放生:由县林业局牵头咨询或组织专家科学评估,适合放生的,县公安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等部门实施放生。
4.由县林业局咨询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关收容救护机构,将具备科研、种质资源保护等用途的野生动物移交给具备条件的收容救护机构。
5.无害化处理:不能放生和转作其他用途的物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及时实施无害化处置。一是优先选择工厂化处理,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对野生动物经生态扑杀后,安排货运用车,到点集中收储运往畜禽无害化处理工厂进行处置;二是深埋处理,对于确实不具备工厂化处理条件的,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在取得天等生态环境局、县卫生健康局和水产畜牧兽医局同意后,采用深埋方式处置;三是焚烧处理,对于疫病风险高或非正常死亡的动物,在取得生态环境局同意后,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采用焚烧方式处置,防止其可能携带的动物疫病在环境中传播。
不在补偿范围的违法养殖野生动物依照有关政策法规处理, 在处置工作期间,养殖场(户)在7月31日前内主动上交野生动物的,可免于相关处罚,上交的野生动物统一处置。未在规定时限内上交野生动物的,要依法进行查处。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的处置补偿工作,落实主体责任,准确把握补偿范围和标准,规范使用补偿资金,高效推进处置补偿工作。为加强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经研究,决定成立天等县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处置工作专班,各乡(镇)人民政府也相应成立工作组开展处置工作。天等县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处置工作专班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农元奀 副县长
副组长:赵 辉 县政府办副主任
梁华东 县林业局局长
闭伟文 县扶贫办主任
李成华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成 员:岑飞海 县审计局局长
刘 骏 县财政局局长
农洵康 天等生态环境局局长
张 辉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黄振兆 县卫生健康管理局局长
王宣健 县公安局副局长
梁 乔 天等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黄 杰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农振雄 县扶贫办副主任
马乐业 县林业局副局长
相关部门职责:
县公安局:负责查处禁食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主体退出补偿及动物处置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做好维稳工作,依法打击阻碍行政执法的行为。
县财政局:参与禁食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主体退出存栏动物数据的核实工作,负责保障禁食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主体退出补偿资金,并按程序拨付各级补偿资金。
天等生态环境局:指导禁食陆生野生动物放生自然、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参与禁食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主体退出存栏动物数据的核实工作,按规定做好移交放生的野生动物检疫、处置工作和野生动物无害化处置、监管工作。
县卫生健康管理局:防范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处置过程中引发的人与野生动物交叉感染疫源、传播疫病等情况。
县审计局:对天等县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补偿及处置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回并注销所核发的营业执照或文书,配合做好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场所相关处置工作。
县林业局:组织协调天等县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主体数据调查登记及野生动物补偿、处置工作,撤回并注销已经核发以食用为目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许可证件或文书。
县扶贫办:参与禁食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主体退出存栏动物数据的核实工作,对养殖的贫困户和边缘户精准帮扶。
(二)加强部门协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加强对相关工作的指导督促,确保各项工作做实做细做严。要强化工作纪律,不能隐瞒、高套、冒报、截留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及时研判形势、互通信息,确保有力有序有效做好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主体退出、补偿、动物处置工作。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保护野生动物和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对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大意义,指导养殖场<户>调整发展方向,主动做好处置补偿工作政策解读,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及时回应社会关注,对公众出现的误解或猜疑,要通过专家解读等方式进行引导,广泛争取理解和认同;要特别关注通过网络舆论对在养野生动物处置工作造谣生事、误导炒作等情况,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和采取应对措施,切实做好敏感信息管控,防止引发矛盾纠纷,为稳妥推进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1.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补偿处置标准及处置方式
2.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处置补偿审批表
3.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养殖场核查清单
4.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处置补偿审批表
5.公示(样式)
6.养殖场(户)处置承诺书
7.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无害化处理登记表
8.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处置补偿工作流程图
附件1
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补偿处置标准及
处置方式
序号 | 物种 | 补偿单位 | 标准(元) | 处置补助标准(元/公斤) | 处置方式 |
1 | 滑鼠蛇 | 公斤 | 110 | 转型药用 | |
2 | 眼镜蛇 | 公斤 | 110 | 转型药用 | |
3 | 果子狸 | 只 | 1000 | 4 | 综合利用等 |
4 | 竹鼠 | 只 | 180 | 4 | 综合利用等 |
5 | 斑鸠 | 只 | 40 | 8 | 综合利用等 |
注:本表根据自治区表格编辑,删除天等县没有养殖的王锦蛇、海狸鼠、蓝孔雀、白鹇、骨顶鸡、赤麂
附件2
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处置申请表
申请单位(个人) | 地址 | |||||||||||||||
申请单位负责人 | 联系方式 | |||||||||||||||
身份证号码 | 银行账户 | |||||||||||||||
投资总额 | 从业人数 | 固定资产投入 | ||||||||||||||
申请处置物种学名 | 存栏数量 | |||||||||||||||
本单位(个人)承诺本表所填内容及附件均真实、准确。如有虚假和侵权行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个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
经办人: 审核人: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 ||||||||||||||||
附件3
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养殖场核查清单
清点时间: 年 月 日
养殖场名称或个人 | 养殖场地址 | 身份证 号码 | 联系电话 | 养殖物种 | 存栏量 | 场地面积 | 固定资产 |
附件4
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处置补偿审批表
基本情况 | 养殖场(户) | 地址 | ||
法人/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码 | 是否为建档立卡贫困户 | |||
养殖合法化 类型 | 养殖物种 | |||
申请处置方式 | ||||
乡镇工作组现场核实确认情况 | ||||
核实人签字:
年 月 日 | 养殖场(户)确认签字:
年 月 日 | |||
县工作专班领导小组审批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1.蛇类按公斤为单位,其它物种按只(头)来计算。
2.现场核实需2名以上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3.养殖合法化类型:①依法持有《陆生野生动物人工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养殖场(户);②与持证合法养殖户签订合作协议的养殖户;③持证合法养殖户的专业合作社社员;④享受产业奖补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养殖户;⑤其他合法养殖户
附件5
公 示
(样式)
根据《天等县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处置实施意见》,经我乡(镇)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处置工作专班核实,对辖区内人工繁育野生动物 等 户养殖(场)户补偿 元,现予公示,公示时间:(7天)。如有异议,请电话或书面向我乡(镇)反映。反映情况时要自报或签署真实姓名,要有具体事实;不报或不签署真实姓名,以及不提供具体事实材料的,一律不予受理。
联系电话:
××乡(镇)人民政府
××年 ×月× 日
序号 | 养殖场(户) | 地址 | 负责人 | 银行 账户 | 养殖 物种 | 养殖数量 | 补偿 标准 | 补偿金额 | 处置方式 |
附件6
养殖场(户)处置承诺书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本人 乡(镇) 村 屯村民, (身份证号: )申请处置 养殖场(养殖地址: )内 。同意天等县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将本养殖场内的 进行处置。具体补偿标准按照本县补偿政策及自治区相关补偿政策执行。
养殖场名称(盖章):
承诺人(签字):
日期:
附件7
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无害化处理登记表
乡(镇):(盖章 ) 日期: 年 月 日
养殖场名称 | 负责人 | ||||||||
养殖场地址 | |||||||||
无害化处理物种 | 数量 | 重量 | |||||||
无害化处理地址 | |||||||||
无害化处理方式 | |||||||||
养殖场负责人签字 | |||||||||
现场监督人员签字 | 工作单位、职务 | ||||||||
天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7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