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 林罚决字[2018]第18 号
被处罚人姓名 黄日光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70.01.23
身份证号码 4521311970●●●●●●10
工作单位 现住址 向都镇祥龙村逐卜屯
被处罚单位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单位地址
经依法查明, 2015年9月至2017年1月份,向都镇祥龙村逐卜屯黄日光,没有办理使用林地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本屯“弄葬”石山采石,致使灌木树木毁坏。经调查,该处毁林地块属于向都镇祥龙村10林班8小班,经鉴定毁林面积为1.7亩(1133平方米)。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勘验笔录,鉴定意见 等证据为证,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黄日光恢复“弄葬”石山的原状,2.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5元罚款,即罚款(1133平方米X15元/平方米)16995元。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天等县人民政府 或者 崇左市林业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天等县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等县林业局
2018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