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天林罚决字[2018]第35号
被处罚人姓名 覃守平 性别男 出生日期 1980年02月04日
身份证号码 4501051980●●●●●●34
工作单位 广西东泥天等水泥有限公司现住址广西贵港市港北区荷城路1108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广西东泥天等水泥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生产主管
单位地址 天等县天等镇大隆村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 2018年08月06日,我局林业执法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天等县仕民村2林班17小班内广西东泥天等水泥有限公司生产主管指挥工人在采挖石矿,经核查,该林班没有办理林地变更手续就开始采挖,属非法采挖石矿改变林地性质行为。经初查:被毁坏林地空间位置是天等县仕民村2林班17小班;被毁坏林地面积约0.45公顷;林地属性是商品林地。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处以非法改变林地用途每平方米30元罚款,0.4547×15×667×30元/平方米=136478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广西天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1586120102545877)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等县人民政府或者崇左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天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等县林业局
2018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