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 林罚决字[2018]第44号
被处罚人姓名 莫正胜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65.02.19
身份证号码 452131196500219331X 现住址 都康乡降祥村那益屯
被处罚单位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单位地址
经依法查明,2018年7月22日,天等县林业局林政执法人员依法在驮堪乡进行行政执法,在驮堪村静屯地名“弄亮”处,发现有开采石头的迹象。经调查,该处开采石头是莫正胜承租后于2017年8月份开采的,占用林地462.6平方米,毁坏林木58株,没有办理使用林地许可证。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勘验笔录,鉴定意见 等证据为证,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恢复“弄亮”石山原状。2.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462.2平方米X10元/平方米=4626元),即罚款4626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广西天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1586120102545877)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天等县人民政府 或者 崇左市林业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天等县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等县林业局
2018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