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林罚决字[2018]第52号
被处罚人姓名:潘汉星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68年3月24日
身份证号码4521311968★★★★★★54
工作单位 现住址广西天等县东平镇那造村干房屯010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单位地址
经依法查明,2018年8月2日,我局林业执法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潘汉星在天等县东平镇那造村0500林班第18小班、19小班擅自改变林地,经核实,该林班没有办理林地变更手续就开始擅自改变林地,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经林业技术员鉴定:被毁坏林地空间位置是东平镇那造村0500林班第18小班、19小班,被毁坏林地面积是0.4公顷。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等证据为证,你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在2018年9月底前将林地恢复原状;
2、并处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20000元(0.4×15×667×10=40000)。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广西天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1586120102545877)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天等县人民政府 或者 崇左市林业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天等县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等县林业局
2018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