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老卢诊所
地址(住址):天等县进结镇进结社区**屯**号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PDY00031-X4514251******
法人代表:卢植新 性别:男 联系方式:13768******
负责人身份证号:45213119******2713 邮编:532800
违法事实:
2018年8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老卢诊所(以下简称该诊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在该诊所药房药架上摆放有葡萄糖酸亚铁糖浆﹝标示生产厂家:广西梧州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药准字:H10880040;规格:10毫升:0.30克;产品批号:161113;有效期:至2018.05.14﹞,数量8盒。
在检查该诊所门诊日志及处方笺时,未发现该门诊日志有上述药品的使用记录,也没有使用上述药品的处方笺。
在对该诊所购进药品票据检查时,检查到1张标示广西太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出库(复核)单〔以下简称出库(复核)单〕,出库(复核)单上盖有广西太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出库专用章的原印章。出库(复核)单上标示开票单号:XHBBABC01277174;出库(复核)单号:XHCXABC02491653;销往单位:老卢诊所(YL3258);收货地址:天等县进结镇进结社区头咘屯66号;发货日期:2017-02-16。出库(复核)单上标示品名、生产厂家、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项下分别为葡萄糖酸亚铁糖浆、广西梧州制药(集团)股份有、盒、20、161113、2018-05-14(具体内容详见现场提取的出库单复印件)。执法人员现场提取上述出库(复核)单复印件,并由该诊所陪同人员卢植新签字确认。
现场检查该诊所供货商档案时,发现供货商广西太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资质材料一份,执法人员现场提取广西太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法人委托书、韦雁叠身份证复印件等复印件,并由该诊所陪同人员卢植新签字确认。
我局对上述葡萄糖酸亚铁糖浆当场依法予以扣押,并制作《扣押决定书》(天食药监药扣〔2018〕13号)、《责令改正通知书》 (天食药监药责改〔2018〕13号)当场送达该诊所。
我局于2918年8月14日对老卢诊所涉嫌使用劣药进行调查。
经查明,该诊所于2015年12月2日取得《医疗机构许可证》,有效期至2018年8月10日,《医疗机构许可证》登记号为PDY00031-X45142517D2112;该诊所于2017年2月16日从广西太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购进葡萄糖酸亚铁糖浆﹝标示生产厂家:广西梧州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药准字:H10880040;规格:10毫升:0.30克;产品批号:161113;有效期:至2018.05.14﹞20盒, 2018年5月14日;该诊所将在有效期内的上述批次葡萄糖酸亚铁糖浆患者使用了12盒,每盒收取患者9.00元;上述批次葡萄糖酸亚铁糖浆过期后该诊所未发现使用;该诊所使用上述批次葡萄糖酸亚铁糖浆时未开具处方,也没有使用记录。
我局2018年8月8日对你诊所贮存涉案货值72.0元的过期葡萄糖酸亚铁糖浆予以扣押,2018年8月14日对本案立案,2018年8月20日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天食药监药罚告〔2018〕13号)送达你诊所,你诊所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申辩、陈述请求。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1份、扣押决定书及其扣押物品清单1份、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询问调查笔录1份;广西太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张、《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张、《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1张、法人委托书复印件1张、韦雁叠身份证复印件1张;广西太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出库(复核)单复印件1张;《关于协查卢植新诊所是否有行医执业资格等问题的函》(天食药监函〔2018〕17号)1张、《关于协查卢植新诊所是否有行医资格等问题的复函》1张、《校验记录》复印件1张、《执业医疗机构许可证》复印件1张、负责人卢植新身份证复印件1张、证据提取单、扣押过期的药品等证据以予证实。
经调查,没有证据证明你诊所使用过期药品,故我局对你诊使用劣药违法药行为不做认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诊所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依法扣押的葡萄糖酸亚铁糖浆(详见天食药监药物凭〔2018〕10号没收物品凭证)。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崇左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天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天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本案适用法律法规条文
2018年8月28日
附件
药品管理法
第四十九条 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三)超过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第七十四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