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天等县向都镇丰彩精品日化店。
地址(住址):天等县向都镇中和社区**街。
邮编:532800。
负责人:莫献春 联系电话: 18275******
负责人身份证号码:45213119********48。
违法事实:
天等县向都镇丰彩精品日化店:
2018年10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天等县向都镇丰彩精品日化店(以下称你店)进行监督检查。经检查,发现你店货架上摆放有VS新一代特效柔顺洗发露{产品外包装标示:生产许可证:XK16-108 6079;卫生许可批准文号:卫妆准字29-XK-2258;制造商:广州市梵高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日期及限用日期见标示;Net:800ml;生产日期:2015/01/17;限用日期 :2018/01/16;该化妆品外包装贴有价格标签,标签标注:48元。}等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详见天食药监妆扣〔2018〕8号扣押物品清单)。
经初步审查,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遂于2018年10月10日报经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上述化妆品是该经营者莫献春2017年8月从上一个经营者手中店货一起盘下来,当时化妆品数量未清点;上一个经营者未提供购进票据及供货商、生产商的资质材料复印件。购进数量、购进价格不详。因管理上的疏忽该经营者莫献春未及时发现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致使已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按产品外包装标注的价格正常销售;已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销售情况因你店无销售台账,销售情况未记录,无法计算违法所得;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货值金额894.00元。你店对上述违法事实没有异议,并在《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相关文书上签字认同。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天等县向都镇丰彩精品日化店《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处罚建议:
你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店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10月30日将《天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天食药监妆罚告〔2018〕8号}送达你店,你店在法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现决定拟给予你店以下行政处罚:1. 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详见天食药监妆扣〔2018〕8号扣押物品清单);2.罚款货值金额894.00元1.5倍的罚款计人民币壹仟叁佰肆拾壹圆整(¥1341.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天等县政务服务中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办理罚没款缴纳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崇左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天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天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本案适用法律法规条文
天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7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五条 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第五十二条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