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卫公罚〔2018〕30号
被处罚人(单位):天等美格发型造型设计美发店;
地址:天等县天等镇太平街85号;负责人:周文泽;
性别:男; 年龄:30岁; 身份证号码:45213119*********5;
住址:天等县天等镇宏魁村汝宏屯; 联系电话:180*******8
本机关于2018年7月27日查明你查明你有下列违法行为: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之规定,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崇左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天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天等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