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等县林业局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天林催告字〔2019〕第 11号
被催告单位(个人):天等县驮堪乡启新村坡外屯村民小组
住所:天等县驮堪乡启新村坡外屯村民小组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我局于2018年10月31日以你(单位)因在启新村坡外屯“前山”岭山脚下建篮球场,占林地面积为670平方米,你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对你作出天林罚决字〔2018〕86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你(单位)“1、责令恢复“前山”岭原状;2、处于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即罚款6700元”的行政处罚。
你于2018年10月31日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恢复“前山”岭原状和缴纳陆仟柒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的义务。
我局现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催告你在接到本通知书后十日内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履行恢复“前山”岭原状和缴纳罚款陆仟柒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对上述催告内容,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要求陈述、申请,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我局将依法向天等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