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名称: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审批
2.性质:便民服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16号)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16号),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地级市、县(县级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实施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事项审批。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16号),行政审批条件为:
(一)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住房的;
(二)竣工年限超过建筑设计使用年限的;
(三)1982年12月31日前竣工,结构不合理,使用功能不齐全,配套设施不完善的;
(四)大板住房竣工年限超过20年的;
(五)不符合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
危旧房改住房建筑面积占该住宅小区住房总建筑面积70%以上的,可以对小区全部住房进行整体改造。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16号),广西区域内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事项审批的对象为危旧房改住房。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16号),须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申请书;
(二)不符合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鉴定书、房改住房使用年限的有关证明材料、房产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或者有检测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出具的危险住房鉴定书等;
(三)划拨国有住宅土地使用权证书;
(四)房屋权属证明;
(五)原住宅区总平面图;
(六)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新建住房规划设计条件;
(七)全体房改住房(含上市交易过的房改住房,下同)产权人同意改造的意见书;
(八)项目改造方案。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无数量限制
不收费
1.咨询电话:0771-3532057
2.投诉电话:0771-3532059
1.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2.办公地点:天等县政务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