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名称: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同意
2.性质: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环保总局第五号令。
企业、事业单位。
申请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报告(1份)
1.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4个工作日。
无数量限制
不收费
1.咨询电话:0771-3532057
2.投诉电话:0771-3532059
1.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2.办公地点:天等县政务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