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名称: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2.性质:行政许可
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二条: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各工商所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二)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三)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四) 有符合规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五)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投资人身份证明。
3.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4.企业住所证明。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
1.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向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登记申请的人。1.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无数量限制
不收费
1.咨询电话:0771-3531700
2.投诉电话:0771-3532059
1.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2.办公地点:天等县政务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