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名称: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2.性质:行政许可
根据2008年12月31日公布、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个体工商户决定使用名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
各工商所
根据《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申请字号核准,应具备下列条件:
个体工商户决定使用名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一户个体工商户只准使用一个名称。请使用名称的个体工商户。
(一)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二)经营者的身份证明;(三)经营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1.法定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2.承诺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无数量限制
不收费
1.咨询电话:0771-3531700
2.投诉电话:0771-3532059,0771-3521151,0771-3521159
1.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2.办公地点:天等县政务服务中心